粉红丝带
管理员
管理员
  • 注册日期2012-02-24
  • 金钱28955RMB
  • 威望8120点
  • 贡献值0点
  • 交易币0
  • 终身成就奖
  • 社区居民
阅读:7192回复:0

浙江公检法:证明食品掺违禁物 不需送检可定罪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2-09-29 09:09


保存到相册
由于缺少检测地沟油的有效方法,对打击地沟油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资料图片  [保存到相册]

  中国面粉行业老大“五得利”,被曝出涉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随后检测后没有发现添加硼砂。这样的食品安全“罗生门”,今后不会在浙江出现了。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只要证明食品中掺入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则不需要另行鉴定,直接定罪追究刑责。记者 徐超
  制假者用上了高科技
  问题食品难以检测出问题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三年来在浙江呈逐年高发状态。
  浙江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其中,2010年16件,判处27人;2011年36件,判处71人;2012年1至8月97件,判处163人。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7名,同比分别上升282%和296%;今年1至8月份,又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27名,分别是去年全年的8.9倍和7.2倍。
  尽管打击力度加大,但目前涉案的食品、药品涉及面广,影响大,几乎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方方面面。而且制假、贩假团伙的反侦察能力也在日益加强。不少制假者已经用上了高科技,为对抗食品的检测,借助科技手段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段很具隐蔽性。
  此外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已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销售、流通手段。由于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
  只要掺入违禁物
  不需鉴定就可定罪入刑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侦办,省高院和公安厅方面均谈到了对有害物质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困惑。
  浙江省公安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在检验鉴定方面,由于食品种类和添加物不明以及种类繁多,实践中检验无门以及无法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案件无法侦办的情况比较严重。
  吴国宝认为,浙江各地查处的部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工业原料案件,提取的食品送检后无法检验出对应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若因检测不到有毒有害物质就不予打击,明显与该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当前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不符。
  因此,浙江公检法三部门达成共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
  一般不能缓刑或免刑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增加规定了“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情节。浙江这次也对怎样算情节严重予以了明确。
  浙江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生产、销售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被使用或食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一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
  同时,对于公众深恶痛绝的“地沟油”和“问题胶囊”,这次也被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游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