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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乳腺癌的治疗妊娠期乳腺癌的治疗原则与一般乳腺癌相似,同时要考虑肿瘤分期、孕周、生育愿望。 原则上首选手术,对于Ⅰ期、Ⅱ期乳腺癌和部分Ⅲ期乳腺癌,首选改良根治术;在肿瘤已侵犯胸大肌时再考虑根治术。手术时机:在妊娠早、中期,要先行流产术;在妊娠末期可在分娩后。Ⅳ期患者可做了肿瘤切除。 妊娠期乳腺癌由于分期晚,肿瘤体积大、腋窝淋巴结转移率高,往往需要化疗。化疗的指征包括:① 腋窝淋巴结阳性;② 腋窝淋巴结阴性,肿瘤> 1 cm。常用方案是CMF(环磷酰胺+氨甲蝶呤+5-氟脲嘧啶)及CAE(环磷酰胺+ 阿霉素+5-氟脲嘧啶),3~4周为一疗程。 化疗药物对胎儿有潜在的副作用,包括即刻效应(如自发性流产、畸胎、器官损害等)和延迟效应(如发育迟缓或性腺功能不良等)。化疗药物在妊娠的前3个月内与流产、先天畸形有关,典型的致畸期是在妊娠的31~71d之间;在此期间有使用氨甲蝶呤导致胎儿异常的报道,环磷酰胺在体内代谢后会进入羊水。此外胎儿宫内生长受限、早产或一些已知的化疗并发症可发生于妊娠的任何时期。 结合优生学的考虑,目前认为在妊娠早、中期如需要化疗,必须先进行治疗性流产。但怀孕3个月后化疗相对安全,特别是接近足月的患者,允许适当化疗。由于放疗对所有孕周的胎儿均不利,不作为常规治疗。只适用于进行了保留乳房手术的早期癌患者,在流产或分娩后补充治疗。 多数学者认为终止妊娠并不能改善乳腺癌预后,故不应常规终止妊娠。内分泌治疗的效果与患者的雌激素受体(ER)有关,妊娠期乳腺癌多为非激素依赖性乳腺癌,ER阴性比例高达72%,故建议只有受体阳性者应用。 预后及再次妊娠 多数研究认为妊娠对乳腺癌的预后无明显影响,术后再次妊娠也不影响预后。因此对Ⅰ期乳腺癌治疗后2年无复发转移者可以考虑再次妊娠;但Ⅱ、Ⅲ期乳腺癌本身预后较差,应尽量避免再次妊娠或在治疗结束5年后,全面检查无复发和转移征象时再考虑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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